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 远赴监狱为开庭 高墙之下解纷争
时间:2024-05-21来源:临漳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法官,十分感谢你们大老远赶到监狱来调解我们这个案子!”近日,临漳镇法庭法官奔赴石家庄某监狱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消除芥蒂,和平解决婚姻关系。

案情回顾

王某和刘某系一对结婚二十余年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三个女儿,大女儿、二女儿均已成年,小女儿未满十八岁。王某在某地因刑事犯罪在石家庄某监狱服刑。刘某一人独自在外抚养三个女儿,在一次探监时,刘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想到刘某一人独自抚养孩子的不易,便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且无法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认为双方当事人已有两个孩子成年,另一个女儿长期和母亲刘某生活在一起,故抚养权的归属不存在争议,但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在监狱服刑,其同意离婚的意愿是否真实仍有待考证。

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随即通过电话与某监狱联系沟通,证实确有王某因刑事犯罪在此监狱服刑,便立即向该监狱邮寄委托函,委托监狱代为向王某转交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和书记员驱车前往石家庄某监狱,见到了正在服刑的王某,王某当面向承办法官表示,自己深知因违法犯罪,无法承担家庭责任,有愧于家庭和妻儿,也理解妻子独自一人支撑家庭将孩子抚养长大的艰辛与不易,同意与刘某离婚且小女儿的抚养权归孩子母亲刘某所有。随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摁手印。

从监狱返回后,承办法官根据离婚协议草拟了离婚调解书,并及时向监狱和原告送达,至此,该起离婚诉讼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临漳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通过情、理、法相结合,不断加大对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的调解力度,努力为司法工作注入温情力量。同时告诫大家,一定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莫要因触犯法律导致家庭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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