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持重】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三电”和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
时间:2024-06-06来源:涉县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杨齐宁

为营造“三电”、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6月4日下午,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在美食林广场开展宣传活动,并实地走访顺通燃气公司、县供电公司和部分加油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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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干警耐心细致为群众讲解“三电”、油气设施安全保护法律知识,倡导群众积极参与到“三电”、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来,若发现破坏、盗窃“三电”、油气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三电”、油气设施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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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顺通燃气公司、县供电公司、部分加油站点,干警督促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三电”、油气企业24小时动态保卫措施,严格门卫门禁管理、出入登记,严密周边防护设施运行维护,严防不法分子入侵破坏,确保电力、通信畅通,油气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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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责任单位对“三电”、油气安全知识的了解,强化了群众参与“三电”、油气安全保护意识,为县域“三电”、油气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平稳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什么是“三电”设施.

“三电”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其中电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弱电部门。“三电”设施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输电线路的铁塔、电杆等;移动等通信部门的光缆线路、电缆线路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及附属空调内外机、蓄电池等设施;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闭路线、基站、供电器、放大器等设施。

破坏“三电”设施可能受到什么惩罚?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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