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区人民法院:婚约彩礼引纠纷,悉心调解当庭还
时间:2023-11-06来源:永年法院责任编辑:杨世勋

近日,永年区人民法院广府法庭李鹏法官在办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收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成婚,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其他财产。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本着调解优先原则,李鹏法官积极联系被告,倾听当事人诉求,后又与原告联系,认真听取其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李鹏法官向双方家人讲明法律规定,从当地风俗、生活常理、彩礼用途及双方相处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解决纠纷方案。经过他耐心细致的说法讲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在法庭的支持下,被告方当庭交付了协议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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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按照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作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其目标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促成新家庭的组建。根据彩礼的目的和功能,一般来讲,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但是如果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是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纵深推进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永年区法院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加强引导宣传,依法治理高价彩礼,倡导婚嫁新风尚,让婚俗回归本心,让彩礼回归礼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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