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不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时间:2023-07-10来源:法治网责任编辑:刘子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7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共5件,涵盖普通犯罪、重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多种类型,既有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又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既有法律适用争议,又有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既有轻罪抗重罪,又有无罪抗有罪,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据介绍,本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彰显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突出刑事审判监督与促进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等特点。

本批指导性案例中,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旨在指导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指导意义有三个方面,一是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对于法院不当适用“合理怀疑”作出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案件证据情况,认真审查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对于确有必要的,要补充完善证据,以准确排除“合理怀疑”,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二是对于行为人不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要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三是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补充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属于补强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超出起诉指控的范围,且案件已经多次开庭审理,应当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和人权保障的关系,建议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

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旨在指导检察机关注重收集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充分运用间接证据,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在二审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查证属实的,建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在办理抗诉案件中要加强反向审视,发现和改进捕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指导意义在于: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生效的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的,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人民检察院发现漏罪漏犯的,应当补充追加起诉。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自行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此外,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个案的能动履职、融合履职,助推诉源治理。

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指导意义为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加强对不起诉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二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接续抗诉、持续监督,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正,以“小案”的客观公正办理体现检察担当。三是强化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说,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要以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不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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