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时间:2023-08-08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深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

最高检印发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围绕“六大体系”部署36项改革任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改革规划》),对今后五年检察改革作出系统规划和部署。《改革规划》将通过完善“六大体系”36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服务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新一轮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总抓手,深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着力实现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改革规划》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出完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健全检察机关能动服务大局制度体系,全面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代化制度体系,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体系,构建现代化检察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等“六大体系”共36项改革任务。

《改革规划》强调,健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健全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业务领导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完善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等衔接机制,建立法院、检察院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机制。创新检学研共建机制。

《改革规划》提出,健全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战略的协作配合机制。健全检察环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机制,完善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加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机制建设。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深化检察环节诉源治理改革,健全检察环节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

《改革规划》提出,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把关、过滤作用,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专门化机制,健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健全对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健全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健全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工作机制。

《改革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加强数据整合和技术支撑,整合优化数字检察基础支撑环境,实现平台融合。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聚焦业务办案,完善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大数据赋能系统,推进数字时代互联网检察办案工作。

据了解,《改革规划》还在优化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检察案件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部署。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适应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深化检察改革,实现检察工作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检察监督办案质效和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检察事业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门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报告特别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出了持续深化司法改革的号召,对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踔厉奋发、守正创新、能动履职,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实施纲要(2023—2027年)》,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之以恒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服务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总体目标。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总抓手,深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着力实现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健全完善检察机关落实党的绝对领导机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期盼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和圭表,完善检察为民机制措施,体现和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宪法定位。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坚持系统集成。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巩固改革成果与推进新举措有机结合,坚持关联性改革一体设计、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做到协同高效、纵深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大兴调查研究,聚焦法律监督难点、检察工作着力点、深化检察改革重点,推动解决执法司法领域需要强化法律监督的突出问题。坚持抓实基层。关注基层需求,努力解决基层工作和队伍建设“老大难”问题。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推广、固化基层创新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1.健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健全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业务领导机制。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分类引导等制度。

2.健全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完善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评价指标向党委政法委备案制度。完善法律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3.完善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等衔接机制。建立法律监督与法治督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制度机制。建立法院、检察院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内巡视、省市两级检察院政治督察与地方党委巡视巡察融合推进制度。

4.健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级检察院党组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协管工作。完善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细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层报指导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完善依法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办案机制。

5.创新检学研共建机制。完善检察理论研究机制,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促进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指导。强化检察研究基地建设。

(二)健全检察机关能动服务大局制度体系,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6.健全检察环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机制。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检察环节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机制,深化军地检察协作。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网络检察工作机制。

7.健全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战略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深化两岸三地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建立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常态化协作机制,加大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力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

8.完善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健全上级检察院对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统筹协调、挂牌督办机制。完善与金融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会商机制。协同健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探索和完善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派驻检察工作机制。

9.加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指导机制。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专业人员辅助办案制度机制。

10.深化检察环节诉源治理改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出罪入罪标准,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推动统一规范治理“醉驾”司法标准。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健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立项发送、评估考核和落实保障机制。

11.健全检察环节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协同推进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完善“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机制。统一部署和深化应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系统,建立健全来电诉求转办、内部协调、督办回访等机制。探索建立“异地阅卷、互联网阅卷、现场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服务保障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法律监督机制。

12.健全涉外检察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涉外案件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办理机制。深化跨国司法检察合作。健全涉外检察人才引进、选拔、使用、培训、管理机制。

(三)全面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代化制度体系,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

13.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把关、过滤作用,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和报告制度。推动完善证人出庭、二审开庭公诉人出庭机制。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大力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能力建设。完善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机制。进一步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健全各项刑事检察业务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工作机制。

14.完善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健全对严重刑事犯罪及时依法从严惩处机制。与相关单位联合制发办理较轻微犯罪案件指导意见。推进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建设。推动完善非羁码等数字监管方式运用。健全完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强制措施变更审查工作机制。研究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5.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配套制度,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范围,推动统一量刑辅助系统应用。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从宽”等重点问题。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深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

16.健全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协同完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细化抗诉标准,健全抗诉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

17.健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专门化机制。推进侦查检察专业队伍和办案机制建设。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标准、程序和工作机制。

18.健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健全职务犯罪检察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工作机制,加强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沟通协调工作。完善检察机关参与重点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健全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制度机制建设。推动深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适用。

19.健全对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刑罚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制度。完善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制度。

20.完善民事诉讼监督机制。适应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优化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健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措施,提升民事抗诉的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对虚假诉讼的监督纠正机制。

21.健全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健全行政诉讼监督措施,加大对生效行政裁判及其执行的监督力度。完善在诉讼监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制度规范。完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的工作机制。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

22.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措施,健全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健全不同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促进建立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和使用机制。积极推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

23.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完善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24.健全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工作机制。健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等沟通协调,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完善对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完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推进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建立落实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卷调阅制度。健全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选用机制,推动指导性案例强制检索。

(四)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25.优化检察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畅通优秀检察官助理入额渠道。健全不胜任岗位职责检察官退出员额机制。适应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政法专项编制、检察官员额在各地区、各层级间的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培养、使用、监督和保障机制。严格控制编制外聘用人员,规范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完善其薪酬待遇落实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分级分类培训的标准、内容、要求和责任。落实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机制。

26.完善司法办案权责配置。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合理确定办案权责。健全各级检察机关院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等领导干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考评、追责机制。深化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工作,完善考核、通报等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办案团队职责分工,细化检察官助理职责。

27.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明确司法责任界定标准,准确把握违法办案和办案质量瑕疵的界限。规范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的移送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和申诉、救济渠道。完善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

28.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完善办案流程监控机制。建立判决无罪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制度。建立健全典型错案分析、评估、通报制度。突出质效考核导向,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健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态化落实机制。

29.完善检察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检察人员依法履职不实举报澄清和容错免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检察官依法履职风险防范、人身安全保障机制。推动调整完善检察人员因公牺牲伤残优抚政策。推动法检两院在颁发荣誉纪念章所需年限问题上实现工作时间互认。

(五)构建现代化检察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

30.优化检察案件管理机制。完善办案质效评价指标体系,优化通报数值,加强与其他政法单位之间考评指标的协调。探索分层分地域的考核评价方式。完善业务数据研判会商工作机制。

31.优化检察机关专业化布局和组织机构体系、职能体系。总结评估派出机构运行情况和效果,完善铁路、林区、农垦、矿区、监所等派出检察院改革。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完善跨区域司法管辖衔接机制,指导地方法检两院抓好落实。规范派出检察室管理。

32.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地方制定、修订市、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适应法律监督格局和检察办案模式发展,修订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

33.深化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机制。建立上下联动检察宣传机制。

(六)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

34.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创新大数据条件下的检察监督方式方法。建立数字检察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统筹业务、技术、保障等各部门力量,突出业务主导,形成工作合力。

35.加强数据整合和技术支撑。依托法治信息化工程、依法治国强基工程等建设,整合优化数字检察基础支撑环境,实现平台融合。完善与政法各单位的数据标准衔接,促进强化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协同,共建数据共享共用新格局。推动建立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共享与核对机制。推动建立网络、数据安全一体化防护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治理。

36.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聚焦业务办案,完善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大数据赋能系统,推进数字时代互联网检察办案工作。协同研究稳妥推行刑事案件在线审理机制,加强对在线审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推进检察管理和检察宣传的数字运用。整合检察机关互联网运用,增强检察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检察服务便捷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级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级分类抓好贯彻执行。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各方面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加强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依法有序推进。凡属重要改革事项,严格按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批报备,及时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请示报告。改革举措已经成熟的,努力推动成果法制化。下级检察院每年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检察改革情况,涉及重大改革事项的,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三)凝聚改革共识。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要求,及时准确权威解读改革政策。定期编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及时发掘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激发改革活力和创新动力。

(四)加强理论研究。要加强改革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互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特别是针对改革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检察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完善。

(五)强化督察考核。将检察改革成效与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评价相结合,充分运用科学评价激发改革内生动力。采取重点抽查、中期督察、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改革督察和评估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开展中期检查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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