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区人民法院:离婚期间,男方能拒绝女方探视孩子吗?
时间:2023-09-13来源:永年法院责任编辑:杨世勋

近日,永年区人民法院刘美英法官和法官助理李晓星成功化解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同时将离婚事宜一并调解,双方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

本案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子,今年刚满三周岁,因感情不和,女方诉至本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因不符合离婚条件,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女方此次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永年区人民法院,称男方不允许女方探视、照看孩子。女方因无法忍受长期与孩子分离,起诉男方要求停止侵害其监护权,并要求由男女双方轮流抚养孩子。

案件受理后,被告称未实施阻止女方探视孩子行为,对其母亲拒绝女方探视孩子的事毫不知情。本院告知男方,父母双方均对孩子享有监护权,如调解不成,即使双方未离婚,本院也将依法判决女方探视孩子,如男方拒不执行判决,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女方提交了录音,当听到孩子哭喊称“妈妈,我想你”、“妈妈抱抱”时,双方痛心流泪。

考虑到双方均受过高等教育,都能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问题,且同意调解,法官团队通过多次讲解探视权法律规定,使双方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及父母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随后,男方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双方签订了协议,男方同意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行负担,女方可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之后,女方将监护权纠纷案件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强化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抢夺、藏匿孩子”系违法行为。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为获得子女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旨在告知公众,一方采取抢夺、隐匿孩子、拒绝探视等违法行为的,永年区人民法院会依法保障另一方的监护权、探视权,平衡法理和情理,做出公正判决,永年区人民法院也将继续用有温度、有是非、有力量的司法裁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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