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咱们法院的司法建议,我公司根据该司法建议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经济行为,防范诉讼风险。”近日,永年区某企业负责人打电话对速裁团队法官助理张帆说。
原告系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被告为永年区某企业,原、被告于2019年9月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包了被告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公司结清工程款。2022年8月23日,经某部门调解,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原被告剩余总工程款10.5万元,被告于当月支付原告2万元,剩余工程款8.5万元于2022年底付清。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量不详为由未还款,原告诉至永年区人民法院。
经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竣工日期、具体工程量以及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只有被告公司的印章,缺少代理人的签名。被告公司认为该调解协议的签订存在问题,其中约定的工程款不真实,且这种情况不是第一次出现,公司无法仅凭此调解协议走转款手续。
经查,签订该协议的人为当时的项目部主管之一,现已离职,无法联系,且被告公司的法务部人员及现任的项目部主管对协议的签订情况一无所知。被告公司现任项目部主管通过在公司内部的调查,无法得知该协议签订的具体情况,经过其对工程量的核算,与协议上约定的款项差距较大。因此,被告公司对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不予认可,主张该协议无效,双方应重新核算工程量。原告以剩余工程款已在协议中确定为由,不同意重新核算。
尽管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23日签订的协议不够规范,被告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后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但协议签订人为被告公司的项目部主管,该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被告主张该协议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公司提出的主张不足以证明该协议无效,内部管理混乱暴露出的问题不能成为其对外的抗辩理由。
该案立案后,经过繁简分流由速裁团队审理,法官助理张帆深入企业内部调查取证、阐明法理,多次背靠背、面对面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十三天的耐心调解,被告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万元,并于当日将款打至原告账户,原告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结案后,法院向被告公司出具了司法建议书,指明此案暴露出公司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并逐一给出详细的改进意见。经过此案的经验教训,被告公司针对法院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回复道:“贵院的司法建议书已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公司领导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初步研究,决定部署加强合同管理、用印管理、和人员管理,规范合同签署、用印审批、人员录用、调离及工作交接流程,进一步制定相应细则。”
在经济活动体量逐渐增加的大环境下,涉企纠纷日益增多。永年区人民法院从一案深挖症结,从一点窥探一片,从传统开庭审判向纠纷产生的源头和前端延伸,把小问题小矛盾消解在初发萌芽,向治“已病”、防“未病”聚焦,发出司法建议,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推进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提升企业对诉讼服务满意度,既是法院向企业提供的高效、精准化法律服务的延伸,也是法制宣传普法教育职能工作的具体化,更是协调联动筑牢诉源治理防线的重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