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客车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上市企业,已在全国形成以自建站为中心的多元化汽车服务网络,拥有“某通”注册商标,“某通”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某县某通公司经其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15年8月6日注册设立,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某通”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某通”字号进行商业宣传。
原告某通客车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权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被告某县某通公司停止侵害“某通”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字号。
被告某县某通公司对案件事实认可,但认为公司设立时没有侵权故意,企业名称也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永年区人民院。
处理结果
永年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从涉案标识的外观、文字、读音、排列等多方面进行判断,以能否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作为最终评判标准,同时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不能以企业字号经工商登记核准抗辩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人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等商业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字号并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原告注册商标“某通”为驰名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公司虽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但据此并不能证明其“某通”字号注册及使用行为合法。通过法院释法明理并促使当事人调解,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原告撤回起诉,永年区人民院准予撤诉。
达成协议后,原告向永年区人民院邮寄一面锦旗:“倾情调解为企解忧,案结事好助企双赢”,表示了对法院工作的感谢和认可,同时还表示:“再次感谢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公司采购了我们一批车辆,建起了售后服务站,既解决了案件,又保证了客户关系,实现了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如何判断涉案标识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目前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焦点问题,同时实践中,侵权方往往以企业字号抗辩其侵权行为。
本案明确了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不能以企业字号经工商登记核准抗辩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则,对司法实务具有指导意义。同时,本案充分利用基层法院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通过一揽子协议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件的处理结果既保护了权利人创新和合法权利,又帮助了被告企业纾困,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取得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