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公证处巧用“公证+调解” 解锁家事纠纷化解新模式
时间:2025-03-07 10:20阅读:35责任编辑:刘子杨

为充分发挥公证预防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成安县公证处运用“公证+调解”服务新模式,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成效。

2024年年末,陈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陈某与前夫王某于2019年离婚,王某于2023年去世,两人有一个儿子,离婚后随陈某生活,王某名下有房屋一套,陈某儿子对上述房屋有继承权,陈某儿子为未成年人,陈某做为儿子的唯一法定代理人代理儿子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但房产证现在却在王某的两个哥哥王甲、王乙手里,原来陈某离婚后和王某一直没有联系,王某去世后,他的后事是由王甲、王乙操办的,房产证也在他们手里,并且王甲、王乙拿着房产证到房管局扬言任何人不能为陈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公证处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联系王甲、王乙,但他们始终不接电话,公证处又联系他们村支部书记,希望村支部书记了解一下两人的想法,村支部书记反馈说,房子他们不要,但丧葬费必须给他们,公证员随即告知陈某继承权利,也要继承债务,王某的丧葬费她应该承担,但陈某说自己是残疾人,还要抚养三个孩子,没有钱负担丧葬费,王某生前家里还有宅基地、承包地,正好抵顶丧葬费,但王甲、王乙表示家里的宅基地在分家时已经分给他们两人了,不能抵顶,双方各不相让,争执不下只能搁置。

随后陈某数次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倾诉,公证员每次都热心接待并耐心了解她的情况,又协调房管局复印了王某的房产档案,陈某提出希望尽快给她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表示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但最好把丧葬费的问题也一并解决,否则会给儿子留下隐患,公证员也可以给他们双方调解一下,陈某表示为了不给儿子留下隐患,愿意调解。后来,王甲、王乙也来到公证处,和陈某面对面接受调解。

调解伊始,双方情绪均比较激动,各自诉说自己的理由,无法沟通。面对这种情况,公证员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从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角度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疏导。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引导、说服、协商,陈某不再坚持用宅基地抵顶丧葬费,表示可以向王甲、王乙支付丧葬费,但对具体的数额双方还存在分歧。公证员向王甲、王乙解释说明,如果丧葬费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影响公证处为陈某出具公证书,随后为陈某出具了公证书,陈某拿着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这时,王甲、王乙又来到公证处,表示为了亲情,可以接受陈某给付的丧葬费数额,让公证员向陈某转达他们的意见,公证员立即联系陈某,陈某表示要和家人商量一下,正在此时,房管局也联系公证处了解他们双方的情况,公证员向房管局介绍了他们的情况,希望房管局也给他们双方调解一下,房管局也表示愿意给他们调解,在公证处、房管局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就丧葬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向王甲、王乙支付了丧葬费。至此,这起因丧葬费引起的家事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2024年8月,公证处受理了刘某继承权公证案件,刘某的父亲去世,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刘某的爷爷、奶奶、母亲、姐姐均放弃继承,上述房产由刘某和妹妹共同继承,在公证处办理完毕所有手续准备出具公证书时,刘某的姐姐联系公证处,说自己对放弃继承后悔了,要求撤回自己的放弃继承声明书,经了解,原来刘某口头承诺姐姐放弃继承后给姐姐补偿一些钱款,但姐姐现在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后,刘某说现在手里没钱,等有钱了再补偿给姐姐,姐姐感觉刘某不能兑现承诺,因此要反悔。

按照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声明书签署后是不能撤回的,是立即生效的,公证处可以直接出具公证书,但这样简单粗暴的处理不仅会破坏姐弟感情,还会损坏家庭关系,不利于家庭和谐。

公证处本着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原则,立即启动“公证+调解”模式,综合运用“情理法”结合、“背靠背”沟通等方式对双方进行多次劝导。在公证员的不懈努力的释法、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刘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补偿姐姐50000元,姐弟俩握手言和,公证员把公证书交到刘某手上时,刘某拿着公证书,向公证员表示感谢,刘某的姐姐也向公证员连声致谢,这起家庭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既维护了亲情,又化解了纠纷。公证书不仅仅是一份份冰冷的文书,它还有温度和亲情。

下一步,成安县公证处将继续加强同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持续推进落实“公证+调解”化解纠纷新模式,助力法治成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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