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经开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x地下车位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承担相应违约金。被告未如约向原告足额支付第四笔车位款55000元,系违约行为。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未果。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首期房价款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调解纠纷
邯郸经开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本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基础上,经法院释法析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共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被告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xxx地下车位合同》,该合同所涉车位原告可自行处理;二、原、被告针对该合同互不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不再要求原告返还,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剩余欠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原告负担。
小知识
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和承诺的要件。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要约,表明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标的物;买受人则通过承诺表示接受要约,同意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标的物。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效力则受到《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要件的制约。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