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一名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打响了我省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第一枪。
12月1日,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人员钟某在冀南新区、永年区等地架设简易GOIP设备,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行“引流”,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技术支持。接报后,邯郸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立即充分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抽调精干警力与冀南新区反诈中心协同作战,发现钟某藏匿于永年区一宾馆内,并迅速将其抓获归案。经查,自今年10月起,钟某在明知上线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况下,仍帮助其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利8000元。
鉴于钟某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钟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收缴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钟某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违法嫌疑人钟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反诈中心提醒您
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这是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该法将诈骗罪、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细分,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惩戒措施等方面协同发力,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重拳出击。希望广大群众尽快学习了解反诈法知识,增强识诈防诈“免疫力”,避免被诈骗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免受不法侵害,筑牢反诈“防火墙”。
法条速记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制造、买卖、使用GOIP、猫池等设备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