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我省修改行政应诉办法促法治政府建设
时间:2023-02-09 10:58阅读:77责任编辑:刘子杨
      日前,省政府发布政府令,公布新修改的《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自1月20日起实施,在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做好与最高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衔接,我省对《办法》27个条款中的17个条款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办法》对行政机关范围进行了明确,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行政应诉工作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晰。
 
  新修改的《办法》对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体作出新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确定的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同时,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时,行政应诉工作由该行政机关办理。对于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指导。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不明确时,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必要时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修改的《办法》对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应诉通知书的接收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人民法院向其他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该机关接收。
 
  新修改的《办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情形作出了新的规定: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等八类“民告官”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同时,新修改的《办法》还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下的应诉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出声”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出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代理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新修改的《办法》对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和进行报告的行政机关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新规定,对不按照规定提交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导致败诉等严重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等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Coryright 2013-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邯郸市委政法委 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00307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