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一直以来,司法部始终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上的职能作用。2025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5万件,纠错7.2万件,调解和解20.5万件,经复议后有九成以上的行政争议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以法治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为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效果,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在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上的治理效能,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司法部遴选了第十二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本批案例聚焦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新业态监管、社保政策落实等群众关切的热点民生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复议为民”,精准运用纠错、调解等方式,校正行政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全力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厘清法定标准,有效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主要群体的新业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城市运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科学把握法律法规的理念和精神,精准指导执法实践,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特性进行研判,进一步厘清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认定标准,为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支撑。比如,案例一“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外卖送餐员“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完整工作流程认定为其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确定边界,将返程等待接单期间发生伤害亦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畴,有效破解了外卖送餐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认定难题。
二、明确执法规则,刚柔并济规范新业态行业监管
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大力扶持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执法监管,兼顾严格执法的制度刚性和包容审慎的执法温度。行政复议机关紧扣新业态监管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入开展法律适用分析论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助力提升新业态执法监管的精准度。比如,案例二“罗某某不服甘肃省某区城乡发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围绕民事互助行为与经营性客运行为的区别,进一步明确顺风车与网约车之间的不同性质,解决了共享出行新业态监管“一刀切”的执法问题,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案例三“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跨区域经营监管依据的适用标准,推动行政机关对法律适用偏差进行纠正,提升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推动法律落地,助力民生保障依法普惠
民生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民生福祉要求做实定分止争,用公平正义回应民生关切。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便民为民优势作用,推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实质化解相关争议,为群众解决了急难愁盼事,切实增强了群众法治获得感。比如,案例四“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的工作原则,推动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因工伤导致死亡职工家属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五“罗某不服云南省某市医疗保障局未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联动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晰案涉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有效解决群众生育保险报销的实际困难。案例六“杨某某不服山东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经法院审理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形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范围,为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提供了先行支付,实现了该项民生政策的兜底保障功能。
目 录 案例一: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罗某某不服甘肃省某区城乡发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罗某不服云南省某市医疗保障局未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杨某某不服山东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外卖送餐员 职业伤害 不予认定 订单任务期间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申请人缪某系某公司外卖送餐员。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在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行驶至京师学院山西边马路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受伤,随即报警并就医。经诊断为左中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环指皮肤挫裂伤。当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某经开区人社局提交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4年9月29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即从接受订单起至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6时51分开工在线,9时05分完成最后一笔订单,9时10分在返回商圈途中受伤,当日下线时间为9时53分,受伤时间在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据此,申请人受伤时段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关于是否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问题,应结合外卖送餐员工作的连续性与灵活性进行认定,外卖送餐员的完整工作流程涵盖了“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等环节,各环节均应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仅以“操作不当自行摔倒”“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为由不予确认职业伤害,不符合该办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行政复议机构召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被申请人召开协调会,进一步厘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并责成被申请人就案涉职业伤害保障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认可复议机构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的职业伤害作出重新确认。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是新时代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事关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既要严格遵循职业伤害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又要立足新就业形态劳动场景的特殊性,以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立足立法本意与外卖行业实际,精准理解适用职业伤害保障相关规定,充分整合行政资源,发挥上级专业指导优势,推动人社部门主动自查自纠、规范职业伤害认定尺度,实现执法层面的自我校正与自我完善,切实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实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案例二 罗某某不服甘肃省某区城乡发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顺风车合乘 新业态监管 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复议意见书 【基本案情】 申请人罗某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25年8月24日,申请人通过哈啰出行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合乘信息,合乘起点为某机场T3航站楼,终点为某信息科技学院,后有一名乘客选择乘坐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平台显示该乘客需支付顺风车合乘费用22.5元,申请人实际可结算金额20.7元。在该乘客准备上车时,遇到被申请人某区城乡发展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因申请人无法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申请人认为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违反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人驾驶的小轿车予以暂扣。该乘客随即取消订单,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费用。2025年9月4日,被申请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9月21日向某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行为是顺风车合乘行为还是网约车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属于经营性客运服务,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顺风车系合乘行为,以分摊出行成本为目的,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服务。《哈啰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亦约定,该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核心功能是促成车主与乘客建立合乘关系,与网约车“平台派单、司机被动接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存在本质区别。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在顺风车平台发布行程,与乘客达成合乘关系,属于顺风车合乘行为。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完成该段行程仅会消耗2.76元电费但实收费用是20.7元属营利行为,但该收费金额并非申请人自行确定,而是由顺风车平台根据大数据进行测算,被申请人仅以收费超过电费成本认定申请人存在营利行为,明显不当。故被申请人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其结合本案暴露的问题进行整改。被申请人结合《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履行,对新业态领域执法标准进行了优化。 【典型意义】 顺风车作为新型共享出行方式,依托大数据精准匹配车主与乘客行程,为群众提供经济实惠、高效便捷的出行服务,是推进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发展的有益探索。新就业形态领域行政执法监管是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内在需要,也是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既要严格监管,也要依法监管。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聚焦人民群众日常出行、合理分摊出行成本的正当需求,精准区分顺风车合乘民事互助行为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行为的本质差异,依法纠正了执法部门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厘清了顺风车与网约车监管执法边界。同时,针对本案暴露的新业态执法问题,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有效破解新业态监管中“一刀切”式执法问题,为顺风车等新业态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为同类新业态领域行政争议的化解提供了可参考样本。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网约车 跨区域运营 行政处罚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系网约车平台公司。2025年7月,申请人名下一辆已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经营区域为B市行政区域)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从A市搭载乘客前往B市途中,接受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被申请人认定该网约车存在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A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案涉车辆已在B市进行报备,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承接的订单终点位于B市,其运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2025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网约车跨区域运营的报备问题。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本案中,案涉网约车从A市搭载乘客,但其行程终点位于其许可经营区域内的B市,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无需在A市进行报备。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A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向被申请人释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精神,被申请人自行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执法不精准、不规范等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制发提示函,督促被申请人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被申请人组织全员开展专项培训,进行模拟场景演练,集中纠正各类不规范行为,并建立常态化学习与监督检查机制。 【典型意义】 平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能,网约车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的重要力量。行政执法机关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尺度,精准开展监管执法,才能为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严格对照网约车经营区域管理相关规定对需报备的地域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跨区域经营监管依据的适用标准,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未正确适用依据实施的监管对新业态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既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又依法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彰显了行政复议服务保障新业态发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作用。 案例四 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植物人” 工亡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 责令给付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父亲李某某系某县公路局职工,2023年7月18日,李某某工作期间因工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出血、神经源性休克等危重病症,受伤后持续处于昏迷的植物生存状态(俗称“植物人”)。2023年9月,某县人社局依法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1月21日,李某某因脓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给付工亡保险待遇。被申请人认为,从李某某受伤至其死亡,已超过法定12个月停工留薪期,因申请人未办理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其死亡是否系因工伤导致无法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遂作出拒绝支付工亡保险待遇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工受伤处于“植物人”状态下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含工亡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李某某因工伤处于“植物人”状态住院治疗,属于停工留薪期,其在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虽未办理延期确认,但其从住院治疗到死亡期间,始终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情形,符合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实质要件,且客观上难以启动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程序,李某某的死亡时间亦未超过24个月最长停工留薪期限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伤导致死亡。被申请人仅以“停工留薪期满且未申请延长”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给予相关保险待遇,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后,向申请人核定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102.8万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事关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切身利益,准确理解和把握《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是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工作的根本遵循,也是化解工伤保险领域行政争议的基本前提。针对工伤职工成为“植物人”,符合停工留薪期延长实质条件,但形式上超过12个月未办理延长确认的客观情况,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作出决定,以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严格落实“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的执法原则,认定本案情况符合工亡保险待遇支付条件,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也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化解民生领域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五 罗某不服云南省某市医疗保障局未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期限 法律适用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申请人罗某向被申请人某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其配偶生育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审核查明,申请人现工作单位自2024年7月起为申请人持续缴纳生育保险费,至申请人配偶2024年12月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长仅6个月。根据云南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职工在生育时,其生育保险费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被申请人遂以申请人尚未达到政策要求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标准,不符合法定报销条件为由,于2025年2月作出不予核准生育保险待遇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通过“掌上复议”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缴费期限是否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某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对条款中“以上”是否包含本数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对条款理解存在分歧。为避免法律适用偏差,行政复议机构联动省、州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某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以上”的理解可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即“以上”应包括本数。据此,申请人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召开协调会,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存在不当,要求其按照立法本意和法律适用惯例对申请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作出重新处理。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原不予报销审核决定,重新核准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7707.5元。申请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生育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落实对增强社会生育意愿、稳定人口规模、促进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立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动省、州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明晰涉案法规条款的立法原意,消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理解分歧,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让民生保障政策真正落地见效。同时,通过个案办理统一了生育保险领域执法标准、规范了执法尺度,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惠及一类”的治理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同类行政争议的发生,展现了行政复议保障民生福祉、促进依法行政、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功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案例六 杨某某不服山东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 不予先行支付 责令履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某系李某某近亲属,李某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10月17日,李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确认李某某受伤死亡属于工伤。之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出仲裁裁决,裁定该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81747.98元。此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作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决定后,以申请人提交的法院执行裁定书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先行支付条款中关于“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规定不符,再次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决定。申请人仍不服该决定,于2025年1月21日再次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可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包括“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为无法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提供兜底性保障,申请人近亲属李某某已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形。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申请人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被申请人拒绝先行支付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关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决定,责令其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并完成核定、支付相关事宜。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为工伤职工提供的兜底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紧扣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从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对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认定,明确了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应视为“中止执行文书”,该情形符合先行支付法定条件,有效解决机械执法导致的职工权益保障“堵点”问题。该案的办理,不仅依法纠正了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有效范例。
本文转自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