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法院在一日内分别调解了来自江苏和浙江的两起异地车辆损失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耐心劝导,高效办案,并于当日使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
案例一简述
找出突破口,快速结案
江苏省淮安地区的一辆渣土运输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原告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该院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我院。我院受理后,需要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事故车辆受损严重,无法运输到邯郸市进行车辆评估。
为保证案件及时高效解决,法官就现有车损证据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但原、被告双方对车损数额分岐较大,且原告担忧被告不能尽快履行赔付义务。经法官向被告询问,被告同意用最短时间支付车辆赔款,但不同意原告所主张的赔款数额。
双方达成一致
此时,法官找到了调解案件的突破口:原告尽可能降低赔偿请求,同时要求被告限期履行,如不能在期限内履行,原告可在原确定损失数额基础上增加 1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向,我院通过网络对调解笔录进行签字确认,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二简述
用时半天调解结案
原告张某从事大车货运业务,其车辆在浙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产生较大损失,张某为了不耽误车辆营运,在其个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车损进行评估后,依据评估报告向我院提起诉讼。
为尽快解决争议,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电话沟通,将原告现有车损照片、评估报告、维修清单等证据邮寄至浙江,交由被告方进行核损。
耐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经被告核损,原、被告就车损数额有 5 万元差距,如何解决?法官一次次耐心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张某做出 3.8 万元让步,被告保险公司提高 1.2 万元赔款数额,并保证十日内赔款到账。至此,案件得以调解处理。此案从法官得到被告核损回复,到顺利结案,仅用时半天。
本案承办法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找到案件突破口,能调尽调,推动双方矛盾实质化解决,减少了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