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法院:受到损失莫放任 损失扩大需担责!
时间:2022-12-22 05:28阅读:150责任编辑:刘子杨

伴随新业态、新模式、新政策的出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型

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近日,肥乡法院成功调解了

一起因物流运输受损引起

财产损害纠纷赔偿案。

案件概述

李某通过网购花费7000元购买了一台电器,因尺寸不合适与商家沟通好退货退款事宜后,使用某物流公司的快递服务,将电器运送至商家地址。商家收货时发现货物损坏而拒签,并将损坏照片、清单及核定损失金额1500元发送给李某,称李某如同意在返还款中将受损金额扣除,商家则会接收受损货物。

后李某不同意直接扣除,多次联系物流公司主张赔偿,均未能协商一致,致使货物存放在物流公司无人签收,超过退货期限无法退款。李某遂诉至肥乡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全部损失8000元(包括买电器支付的全部价款7000元)。

找到双方争议点 耐心调节

张晗法官承办该案后,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情,通过法庭调查找到案件主要争议焦点:确定货物损坏的责任主体和损失扩大的责任主体。经双方庭审举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张晗法官认为该案有望调解解决,遂先与物流公司联系,根据证据显示,货物是在运输途中损坏的,物流公司基于货运合同,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释法明理 双方达成一致

随后承办法官张晗向李某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商家核定损失协商从退款内扣除于法有据。李某应基于买卖合同就损失金额与商家协商后先行退款,再依据货运合同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但因李某不同意扣款而选择等待物流公司赔偿,导致货物滞留,超过了退货期限,致使货物无法正常退款。

李某未采取适当方式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无权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最终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和悉心劝导下,双方均认识到自己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仅就直接货物损失1500元予以赔偿并将案涉货物免费运送到李某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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