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河北法治报》刊载广平县检察院信息《盗窃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河北法治报》刊载截图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张珍珍 张昭兴
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是不是就意味着给案件画上了句号?4月11日,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涉嫌盗窃案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的行政责任。
对张某宣布不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情况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向广平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给予行政处罚。县公安局接到《检察意见书》当天,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该案中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但其行为比照一般违法行为,无疑又是严重的,确有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