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法官,因为我父亲先于我爷爷去世,我父亲的财产一部分由我爷爷继承,我爷爷去世后我的姑姑、叔叔们继承了一部分来自我父亲的遗产份额,现在他们有放弃的意愿,但难在我的一个姑姑已经由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她的意愿如何体现?”这是困扰在李某继承其父生前房产前的一道难题。

经查,李某的姑姑李某红在2022年11月已由邯山区人民法院经法律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丈夫李某喜为监护人。法官对该案进行分析后迅速确定了办案思路,即先以梳理事实为目的进行庭审调查,再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为主线耐心调解。
庭审调查中,法院对当事人亲属关系、几次继承的发生、继承财产的范围等相关事实进行梳理与固定,在此基础上法官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目的与内涵,最终原告李某同意给付李某红超出相应遗产份额价值的补偿,李某红的监护人表示同意,李某的其他姑姑、叔叔自愿放弃了相应的遗产份额。
尽管李某的父亲、爷爷均已不在,但他与姑姑、叔叔们的血脉亲情没有就此搁浅,姑姑与叔叔们尽显长辈风度,李某对病弱无助的姑姑也能伸出援手,在法官主持调解下,法律与亲情完成了最美相遇。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