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经开区法院于2022年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藉某应当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工程尾款1万元整。
因被告藉某未按调解书履行,原告李某向邯郸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邯郸经开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藉某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其带至法院。经过释法明理,讲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李某最终凑齐了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邯郸经开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劝导其主动履行义务。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传唤或强制拘传至法院,进一步传导执行威慑力,告知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还款,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