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米某未按照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货款两万三千余元,陈某向邯郸经开区法院申请执行。
邯郸经开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米某以钱不凑手为由仍未履行。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米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收益性保险、公积金账户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米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案件货款。经邯郸经开区法院与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最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存款,促使案件执行到位。
邯郸经开区法院通过加强多部门协同合作,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执行措施,拓宽执行渠道,采取强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措施,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