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中介合同起纷争 判后答疑促履行
时间:2024-04-10 09:43阅读:134责任编辑:刘子杨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本应按约定向中介支付约定的中介费。但李某却因这笔费用与中介产生了纠纷。4月7日,邯山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在法院将案款交付给原告,至此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已经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但李某仍然不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们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我们应得的居间服务费及其利息,诉讼费也应由李某承担。

被告

我认为中介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所以我拒绝支付服务费。

法官

请提供您的证据。

被告

我有答辩状,具体的证据目前没有。

判决结果

由于本案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55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定纷止争

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信任早已消磨殆尽,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原、被告再次发生其他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围绕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做了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工作,最终在判决生效当日成功见证被告将欠款及利息一次性归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收到履行款展露笑颜,不停得对承办法官连声道谢,被告也如释重负得表示案件在法院的见证下彻底解决完毕,自己就放心了。

如我在诉

在承办法官“如我在诉”的服务意识下,本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也减轻了执行工作负担,切实达到息诉止争的目的。邯山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办理一案、事了一件,不断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延伸阅读

买房是人生大事,就一般房屋买卖的中介环节而言,买卖双方需提高法律意识,对于与中介方就中介费达成的任何变更均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留证据。在签约过程中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佣金确认书等重要的文书凭证中的关键性约定,如居间服务费金额等确认清楚,维护好自身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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