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系某知名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孙某某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与原告享有的商标近似的标识,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是侵权行为,现在已经停止使用,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庭审中证人也通过“云庭审”出庭作证,庭审进程有条不紊。随着各方当事人线上核对庭审笔录并确认无误,此次“云上开庭”顺利结束。
邯郸经开区法院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以来,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探索与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模式,通过“云上开庭”最大程度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