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法院:“熊孩子”游乐场受伤 法庭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3-09-22 04:24阅读:114责任编辑:刘子杨

各式各样的游乐场是小朋友的乐园,在玩耍的同时,安全风险需要引起家长和游乐场管理者的高度关注。近日成安县人民法院成安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孩子在在游乐场玩耍受伤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8月份,李某女儿(12岁)在成安某游乐场玩滑梯过程中造成脚踝受伤,随后送往医院治疗,后双方因为医疗费等损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游乐园经营管理者诉至法院。

经鉴定,受伤女孩达九级伤残,各种损失合计二十万左右,面对高额的赔偿以及小女孩的伤势,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多种调解方案,因为知道这场调解“战”不好打,于是在开庭前法官进行庭前调解,法官先是给被告做工作,让他站在一个父亲的角度考虑孩子父母的感受,经过法官的不断疏导,被告表示自己也知道因为受伤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表示愿意赔偿女孩的损失,但是女孩受伤也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责任,自己也负担不了这么多赔偿。     

法官在此基础上又向受伤女孩家长进行调解,法官设身处地的表示自己也是一位家长,对此刻女孩家长的心情能够感同身受,也把被告诚恳的态度传达给女孩母亲,并站在法律的角度告诉女孩母亲孩子受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尽到照顾女孩的义务,经过融情于法的调解,女孩家长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就这样经过整整四个小时的调解,该案件达到圆满结局,被告共赔偿女孩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被告当庭给付女孩母亲五万元,剩余赔偿款明年三月分之前偿还完毕。

日常生活中,许多家长认为,孩子是花了钱在游乐场玩耍,受伤就应该获得赔偿,法律上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认定责任的承担。游乐园作为直接提供娱乐服务的游乐中心,除了向顾客提示安全保护说明及警示的告知义务,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娱乐设施之外,同时要安排足够的人力以提供周到的照顾服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父母带孩子在游乐园内游玩,一定要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不玩不适龄的游乐设备,同时确保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尽好监护义务,千万不要因一时疏忽,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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