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成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促“双赢”,纠纷巧化解
时间:2024-08-28 03:32阅读:168责任编辑:刘子杨
      “太感谢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把问题解决了!”原告成安县某运输队的代理人向法官表示感谢。
近日,成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案件,不仅实质性化解了企业双方的矛盾纠纷,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减轻了涉案企业的诉累。也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详情
      原告成安县某运输队和被告山东某安装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项目完成后支付原告租赁费用,被告山东某安装公司一直未按照结算协议支付租赁费用,原告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
      纠纷化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启动了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机制。经和原被告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对欠付租赁费金额均无异议,但是对租赁费的支付方式、违约金及逾期付款损失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发现如果“一判了之”,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果采用调解方式,既能够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又能最大限度缓和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为了降低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营商环境的影响,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诉求,并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情理法的角度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疏解心结、分析利弊,让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彼此当前经营的难处和困境。
      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表示被告违约在先,未按时支付租赁费73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规定,原告请求其支付违约金14万余元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在法官劝导后表示接受违约金。法官又向原告劝导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损失超过违约金约定的金额,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原告进行详细的释法明理,最终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但是租赁费数额较大需要分期付款,双方达成被告分三次履行租赁费的调解协议。
      该起涉企案件的顺利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缓解了被告的经营压力,避免了双方企业诉累。下一步,成安法院将持续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职能,以更加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和精准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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