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年来,电动车因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但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预防和减少涉及非机动车驾驶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成安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对2021年和2022年度审理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梳理汇总,详细分析了整体审判情况、案件特点,总结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议,并联合交警、保险公司等部门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在农贸市场等非机动车集中的地区,道交法庭联合人保公司和事故科进行集中宣传:一是通过现场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手册、宣传单、非机动车案例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与现场群众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二是通过以案说法向广大人民群众讲解如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学会保护自己免受事故伤害;三是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不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文明出行、礼让出行,克服一切不良习惯,真正把“安全”二字常挂心中。四是现场讲解事故案例、购买保险业务常识和事故理赔常识等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险业务常识,提高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和自觉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共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交警部门向群众发放宣传单

人保公司向群众发放宣传单
此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受理群众咨询服务300余人次,让更多群众了解到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文明驾驶、安全出行的认识,筑牢了“生命至上、学法尊法、文明出行”的现代交通法治理念。
下一步,成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强大合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延伸阅读:成安县人民法院电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2年6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邯大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聚良大道交叉口东200米处时,与沿邯大南线由西向东行驶的霍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赔偿李某某18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案例二:2022年10月10日9时30分许,侯某某驾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四轮车,沿成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茂祥燃气公司前时,撞倒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张某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成安县大队于2022年10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侯某某赔偿张某117882.93元。
案例三:2021年11月23日12时06分,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成安县西魏村东村村内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某某家中门前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