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打架引发纠纷 法官温情调解化干戈
时间:2024-11-25 15:19阅读:62责任编辑:刘子杨

常言道,“冲动是魔鬼”,特别是对于一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容易因一时冲动、情绪化,而发生争执,未成年人恃强凌弱、打架斗殴等问题,一直是家长担心、教育部门关心、社会关注的大问题。近日,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13岁的小张和14岁的小梁是同班同学,也都是篮球运动爱好者。2024年10月的某一天放学,两人在操场打球,现场比拼十分激烈,在其中一个回合时,小张争抢到篮板球并牢牢控制在手中,小梁则追上了小张并突然伸手抢球,两人随后发生碰撞,致使小张失去平衡、落地摔倒。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小梁冲动之下,用力推搡小张,并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导致小张肘部、腿部受伤。老师迅速赶到现场将两人拉开,把小张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张出院后,就赔偿与小梁监护人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

案件调解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走下审判台到派出所、被告所在学校积极进行调查了解。承办法官坚持不懈,为双方家长建立微信群,告知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通过典型案例、法律法规的讲解,化解双方矛盾,并多次联系双方的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耐心细致地进行了庭前调解。努力解开孩子的心结,化解家长之间的矛盾。经过多番努力,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小梁赔偿原告小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5800元。并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被告监护人将赔偿款一次性交付给了张某的监护人。至此,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被成功调解,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日常需要注重对孩子的教育引导,使孩子认识到讲义气、拉帮结派打群架、遇事冲动等从众行为的不良后果。希望每一位监护人都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希望未成年人学生要好好学习、团结友爱,远离恃强凌弱、打架斗殴等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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