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区人民法院:保障脑瘫女孩权益,判决不准离婚
时间:2024-04-23 03:18阅读:116责任编辑:刘子杨

       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5年1月相识相恋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双儿女。后双方于2019年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自己可以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经审理发现,双方婚生女儿为脑瘫儿,虽已经八岁,但仍不会说话、走路、吃饭,一直需要人照顾。张某因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家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现一双儿女由王某和王某的父亲照顾。
       法庭上,王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健康的儿子,由张某抚养脑瘫女儿。张某称自己常年外出打工,无力抚养脑瘫女儿,要求王某直接抚养一双儿女。
       经法官对双方多次劝导、释明,二人仍拒绝直接抚养脑瘫女儿。
       最终,肥乡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认为张某与王某作为父母,多次强调自身困难,推卸法定抚养义务,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虽然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出于保障双方脑瘫未成年女儿合法权益的考虑,在双方均明确表示拒绝直接抚养女儿的情况下,肥乡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强制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女儿,故法院判决不准张某与王某离婚。
       希望这样的判决能让夫妻双方有一段时间妥善处理脑瘫未成年女儿的抚养事宜。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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