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张乔)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启动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截至4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单位提出的对42部法规进行废止或者打包修改的意见建议。经研究,拟对其中废止理由比较充分或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各方意见相对一致的法规先进行一次集中废止或修改,并据此形成了两个《决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废止的六部法规是:《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其中,《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于1992年颁布实施,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条例已实际不再适用,加上近年来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保护公民举报权利作出规范,能够涵盖条例规范事项,已无修改必要,因而废止。其他5部法规均是由于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涵盖条例主要规范事项或者条例内容等不再适用,因而废止。
修改的七部法规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其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修改了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标准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增加了部分单位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应对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