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开展思想作风纪律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时间:2022-09-05 11:41阅读:43责任编辑:刘子杨

  为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的有关精神,集中解决政法队伍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突出问题。从2月20日至6月底,利用四个月时间,在全县政法系统开展思想作风纪律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一、宣传发动,浓厚氛围

  2014年2月20日,召开了全县动员大会,对思想作风纪律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魏县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各乡镇党委书记、部分县直单位一把手和全体政法干警参加了会议。会上,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群工部长程明献宣读了《实施方案》,公、检、法、司、交警队一把手作了表态发言,县委书记梁振江作出重要讲话。政法各部门先后召开了全体干警会,将全县会议精神传达到每名干警,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活动向纵深开展,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县委政法委及政法各部门在门口显著位置设立了意见箱、举报箱。通过电视台和魏州时报向社会公开了整顿内容和举报电话,并开辟专栏,对整顿活动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二、找准症结,重点整顿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查找政法队伍存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对症下药。重点整顿四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意识方面。①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全县重点工作和重点案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②担当意识不够,遇事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碰到困难和问题,畏首畏尾,缩手缩脚。③好人主义思想突出,只讲私情,不问原则,不顾大局,患得患失。争名逐利,推过揽功,私卖人情。办事看来头,分亲疏,无公正。④特权思想严重,宗旨观念淡薄,忠诚、为民意识不强,对待群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2.工作作风方面。①作风浮漂,工作疲沓,效率低下。②朝气不足、暮气有余,不求有功、但求无过。③不比工作能力、不比工作干劲,只比官位、岗位,专比福气、阔气,牢骚满腹,怨天尤人。④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⑤出警不出力、办案不尽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⑥自由散漫,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脱岗、离岗。

  3.法律纪律方面。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执法不公不廉。②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谨,不按法定的步骤、方法、期限办案,人为造成瑕疵和纰漏。③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④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礼金、礼品和宴请,或将办案过程取得的财物据为己有。⑤顶风违纪,置中央八项规定及政法部门铁规禁令于不顾,酗酒赌博,酒驾醉驾,开警车办私事,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4.知识能力方面。①法律知识匮乏,工作能力低下,对新知识不学习、不掌握,对新情况不研究、不分析,对新问题不思考、不解决,办案仅凭经验,工作只靠感觉,执法能力低下,工作漏洞百出。②学风不浓,学习培训不积极、不主动,对新的法律法规和办案技巧技能理解不深,掌握不牢,遇到案件临时抱佛脚,甚至“卡壳”、“熄火”,贻误战机,耽误工作,远远不能适应专业化、信息化工作要求,跟不上现代化步伐。

  三、多措并举,扎实推进

  为了确保全县政法系统思想作风纪律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扎实有效开展,达到预期目标,制定了严格的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推进活动的顺利开展,县成立政法系统思想作风纪律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组织部等有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公(含交警队)、检、法、司等单位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程明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副县长朱学伸同志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主管副职组成。县政法部门也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专门领导组织。

  2、认真查摆,狠抓落实。对近三年特别是2013年以来所办的案件来一次回头看,查找案件及队伍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要列出详细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日程表,按照“不回避、不拖延、不放纵、不遗留”的原则,认真整改到位。对纪律作风差、问题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委及政法委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令限期整改。

  3、强化督导,严格问责。加大明查暗访力度,抽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两办(督查室)、政法委等部门人员成立了5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负责督导1个政法部门,深入基层单位,走访干部群众,进行明查暗访。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重要执法环节和重点敏感时段的明查暗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在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三个“不放过”,即:案件查不清不放过、责任查不明不放过、追究不到位不放过。

Coryright 2013-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邯郸市委政法委 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00307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