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吴某诉某县市场监管局、某市市场监管局、第三人某汽修门市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该案原告吴某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到第三人处维修汽车和更换配件,与第三人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将第三人举报至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告举报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通过信访网站予以告知。原告吴某不服,按照信访程序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行政复议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吴某与某县市场监管局在答复意见书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申请人的资格,遂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另外,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互为原、被告在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开区法院经征求各方同意,对本案行政行为和关联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协调和调解,建议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下,由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原告与第三人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争取从源头化解矛盾。最终经法院与某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共同努力,原告吴某与第三人就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均撤回在法院的民事诉讼。本案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均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行政诉讼很多是因民事争议而发生,故民事争议的彻底解决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本案中原告吴某与第三人某县某汽修门市维修汽车的合同纠纷是本案行政争议的导火索,本案通过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调解,从源头化解纠纷,让行政机关从被告转变成居中调解身份,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又消除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使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同步化解,收获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三效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