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广平县公安局果断处置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时间:2024-01-15 04:22阅读:105责任编辑:刘子杨
人民警察
肩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他们忠诚履职,赴汤蹈火
随时有流血牺牲的可能......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
有人不仅不予配合
还对民辅警施以暴力
广平公安对袭警辱警坚决“亮剑”
     1月13日,广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4年1月12日晚,广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一起出警过程中,违法行为人王某、靳某拒不配合现场民警工作,并对出警的民辅警进行殴打、辱骂。根据《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县局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迅速启动民警维权工作,经调查,王某、靳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依法执行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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